根据重庆市社保局关于做好个人账户允许亲属或指定人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渝社险发[2014]136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供亲属或指定人使用,具体办理方法可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
- 凭证、卡直接到医院使用:
使用人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本人和提供人(提供个人账户给其亲属或指定人使用的参保人,简称“提供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各1份;定点医疗机构对使用人和提供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验,并留存复印件备查。收费时,通过选择抵用功能使用提供人个人账户支付,同时,须由使用人(或其监护人或委托办理人)输入提供人个人账户使用密码,即可用提供人的个人账户支付使用人本次就医的医药费。
- 到医保中心办理个人账户关联:
提供人持本人和使用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到提供人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关联,并填报《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关联使用申请表》。医保经办机构审验通过后,使用人就可凭自己的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本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默认使用提供人的个人账户上的资金。
温馨提示:使用人使用提供人个人账户支付医疗费时,对提供人的个人账户额作扣减处理,不纳入作为提供人医疗费用支出,且不作为提供人相关医疗费用报销基数(包括医保报销、公务员医疗补助、民政救助等),简而言之,本校教职员工在使用提供人的账户资金时也不作为校内医药费用报销基数。
重庆大学医院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