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医院接待医药生产经营 企业代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接待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在我院开展工作的行为,建立清正廉洁的新型医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工作提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重庆市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工作人员接待药品、疫苗、试剂、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医药代表(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的行为适用本规定。其他物资、信息系统、基建工程采购、行政管理合作交往等利益相关的企业代表参照“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执行。 第三条 健全完善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第四条 履行主体责任,医院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相关职能部门负相应分管范围的管理责任,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负科室管理责任。 第五条 多措并举,充分运用网站宣传、院内电子屏滚动播放、在显著位置张贴海报、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形式,加大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在医院规范开展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六条 坚持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的方式规范接待。 (一)三定。 定时:每月第二周的星期五下午3:00—5:00为医药代表接待时间。定点:接待地点在医院A区五楼会议室。定人:由医务科组织药品、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涉及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每次接待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 (二)三有。 有预约: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填写《重庆大学医院医药 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登记备案表》(附件2)发送至医务科电子邮件(邮箱:cqdxyyywk@sohu.com)预约登记。 有流程:医院制定接待流程(附件1)。 有记录:预约登记记录,医务科按电子邮件接收日期登记,并审查资料,作出相关评价,在接待日前五天通知预约代表。有接待记录(模版见附件3)。 以上附件表格可在重庆大学医院微信公众号微官网获取。 (三)接待内容。 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介绍新药品、耗材和新仪器设备等信息、收集、反馈产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安排学术讲座,开展学术推广等。 (四)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预约时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登记备案表 4.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5.备案平台自动生成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 6.本次拟在医院推广介绍的医药产品信息和(或)计划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 (五)接待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与预约时提交的委托人一致的身份信息证明原件 2.拟在医院推广介绍的医药产品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3.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4.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第七条 建立医药代表院内接待台账。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先在医务科登记备案,内容见第六条(四)预约资料规定。医务科建立预约登记台账,接待日接待台账由负责接洽人员完成,交医务科归档。 第八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院内接待任务分工。总体接待由医务科负责统筹。涉及药品供应、质量问题、不良反应及新药信息介绍等内容的,由药剂科配合。涉及医疗设备、器械与医用卫生耗材供应及质量等,由涉及使用的相关部门如护理部、综合办、药剂科、检验科及相应临床科室配合。 第九条 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表诚信记录档案。主要记录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表在医疗机构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并且逐步完善诚信档案。 第十条 严格执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院内接待流程,发现被接待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与事先登记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不予接待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未提前预约登记的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章 医商交往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确因业务需要在医院开展学术推广活动的,要严格执行备案、预约、审核要求,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公开进行。 第十二条 经医院同意,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可通过下列形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一)接待日在指定地点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沟通,向医务人员介绍医药产品知识,传递相关信息,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听取临床使用的意见建议,收集、反馈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二)举办学术会议、讲座; (三)提供学术资料; (四)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进行沟通; (五)医院同意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表在学术推广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禁止违反接待管理规定私下与医生接触; (二)禁止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三)禁止未经医院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四)禁止承担药品、疫苗、试剂、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五)禁止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或医用卫生材料等使用数量; (六)禁止向医院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禁止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 (八)禁止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使用药品、疫苗、试剂、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行为; (九)禁止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进行利益输送的不当行为; (十)禁止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院工作人员(含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红包”或回扣; (十一)禁止为医院工作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十二)禁止泄露患者信息以及医院内部信息。 第十四条 医院工作人员在接待交往中,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严禁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触; (二)严禁向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或相关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疫苗、试剂、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数量相关信息; (三)严禁收受药品、疫苗、试剂、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 (四)严禁收受药品、疫苗、试剂、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红包”、礼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五)严禁在药品、疫苗、试剂、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使用等环节中暗示、勒卡、索要、收受好处; (六)严禁参加或接受药品、疫苗、试剂、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健身或其他娱乐休闲等活动; (七)严禁通过药品、疫苗、试剂、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报销应由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或其他关系人支付的费用; (八)严禁参加药品、疫苗、试剂、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内部巡查管控,院党总支组织开展督查。不定期采取现场督查、抽查记录等方式,巡查“三定”“三有”落实情况,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或相关企业人员进入医院内部与工作人员接洽营销行为进行巡查、监测、预警并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违规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次被发现的,约谈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并作为违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停止采购和使用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代理)的医药产品6个月至2年,禁止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进入医院,并作为违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2次以上违规的纳入黑名单并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和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七条 院内工作人员违规处罚。 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触的,约谈涉事工作人员、涉事科室负责人,并按照《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涉事工作人员予以记分,并严格执行记分结果应用。情节严重的,按学校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落实处罚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大学医院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流程 附件2:重庆大学医院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登记备案表 附件3:重庆大学医院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日登记表 附件2 重庆大学医院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登记备案表.docx 附件3 重庆大学医院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日登记表.docx
附件【附件2 重庆大学医院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登记备案表.docx】 附件【附件3 重庆大学医院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日登记表.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