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疾病申报程序及相关情况介绍
一、本地居住者申报
1.每月1-15日(工作日),申报人到校医院医保办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请表》附交1寸近照2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候通知。
2.申报人电话务必保持畅通,接到体检医院电话通知后,请务必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到指定医院参加集中检查。
注意:申报人应携带与申报特殊疾病相关的原始门诊病历(自发病之日起2年含2年 以内病历资料)、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医院盖章)以及相关的检验、检查资料的原件和原片(如CT、MRI、冠状动脉造影、胸片等),以及身份证、医保证原件,体检费用。
申报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者,需空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
3.鉴定后,请在次月20日后自行咨询体检医院是否合格,合格者到体检医院领取特病卡,未合格者到体检医院领回资料。
4.特定特殊疾病的申报:
(1)恶性肿瘤
①工作日在校医院医保办领取并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请表》、1寸近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社保卡及所有病情资料到市肿瘤医院门诊部开具《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若患者不能前往,可委托他人办理,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人医保证、医保卡及其所有病情相关证明资料)。
② 开具完相关证明资料后,将资料与特病申请表交到沙坪坝区医保局(石碾盘)办理。
(2)肺结核
①工作日在校医院医保办领取并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请表》、1寸近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社保卡及所有病情资料到嘉陵医院开具《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若患者不能前往,可委托他人办理,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人医保证、医保卡及其所有病情相关证明资料)。
②开具完相关证明资料后,将资料与特病申请表交到沙坪坝区医保局(石碾盘)办理。
注:市医保局鉴于初治结核病的治疗周期最长为12个月,市医保中心拟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从申报之日起已满12个月的结核病病人终止特殊疾病待遇。如遇到特殊情况需继续治疗的,按新申报程序办理。见《渝医险发 (2010) 62 号》
(3)精神疾病
①工作日在校医院医保办领取并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请表》、1寸近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社保卡及所有病情资料到市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部开具《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若患者不能前往,可委托他人办理,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人医保证、医保卡及其所有病情相关证明资料)
②开具完相关证明资料后,将资料与特病申请表交到沙坪坝区医保局(石碾盘)办理。
(4)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
①工作日在校医院医保办领取并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请表》、1寸近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社保卡及所有病情资料到沙坪坝区人民医院开具《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若患者不能前往,可委托他人办理,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人医保证、医保卡及其所有病情相关证明资料)。
②开具完相关证明资料后,将资料与特病申请表交到沙坪坝区医保局(石碾盘)办理。
(5)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①工作日在校医院医保办领取并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请表》、1寸近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社保卡及所有病情资料到新桥医院开具《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若患者不能前往,可委托他人办理,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人医保证、医保卡及其所有病情相关证明资料)。
②开具完相关证明资料后,将资料与特病申请表交到沙坪坝区医保局(石碾盘)办理。
(6)乙肝
①工作日在校医院医保办领取并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请表》、1寸近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社保卡及所有病情资料到重庆市公共医疗救治中心平顶山院区三楼肝病门诊办理。(小龙坎原传染病医院)
②交半年住院病历:包含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乙肝5项检测报告单、乙肝DNA报告单、肝功报告单,用药记录,肝脏B超或肝组织活检报告单。
③未住院的带门诊病历原件及相关报告单。
④所有住院病历和门诊报告需盖鲜章。
⑤合格者在平顶山院区医保科领取特病卡。不合格者在平顶山院区医保科领回资料。
(7)丙肝
①工作日在校医院医保办领取并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请表》、1寸近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社保卡及所有病情资料到重庆市公共医疗救治中心平顶山院区三楼肝病门诊办理。(小龙坎原传染病医院)
②交半年住院病历:包含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丙肝DNA报告单、肝功报告单。
③未住院的带门诊病历原件及相关报告单,丙肝RNA报告单、肝功报告单。
④所有住院病历和门诊报告需盖鲜章。
⑤合格者在平顶山院区医保科领取特病卡。不合格者在平顶山院区医保科领回资料。
5.个别病人的特殊情况处理
因病情危重、卧床不起、高龄等原因不能前往参加集中检查的申报人员将医院医疗证明材料与《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请表》一并交所在沙区医保局,经核实后,由病人家属接到电话通知后,请务必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到指定医院参加集中检查。在检查当日病人家属需携带(申报人的身份证和医保证原件)将病史资料(必须提供与患者疾病相关的门诊病历原件或三级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鲜章,及相关检查报告)到通知的指定医院鉴定。鉴定后,请在次月20日后自行咨询医院是否合格,合格者到体检医院领取特病卡,未合格者到体检医院领回资料。
6.关于特殊疾病选定、变更医院的说明:
患者在申办特殊疾病时,选择一家定点医院用于特殊疾病的门诊治疗。一般特殊疾病只能选定二级或二级以下的医院作为特病门诊就诊医院。三种特病以上患者才能选定三级医院作为特病门诊就诊医院。结核病患者只能选一家专科医院;精神病患者只能选一家精神病院或设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恶性肿瘤患者可选一家三级医院和一家二级中医专科医院。如需要自愿变更定点医院,须自办理成功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到沙坪坝区医保局提出变更申请。
7.相关费用的报销情况:
申报人在指定医院发生的与申报特殊疾病相关的检查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合格者的检查费用按医保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支付政策纳入特殊疾病门诊费用范围报销,不合格者检查费自行承担。
二、异地居住者的申报
1. 校医院医保办领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请表》。
2. 到当地三级医院进行确诊,由该医院出具完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公章。
3. 将填写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请表》、1寸近照2张和与申报特殊疾病相关的资料[原始门诊病历(自发病之日起2年含2年以内病历资料)、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医院盖章)以及相关的检验、检查资料的原件和原片(如CT、MRI、冠状动脉造影、胸片等)]等材料邮寄给指定重庆的委托人再交校医院医保办盖章,鉴定时需指定亲属或朋友持委托书带资料到指定医院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