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5日 渝价〔2015〕5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发改局、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卫生计生局,市级各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以下简称《2014年版》)。经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版》下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贯彻落实深化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实施《2014年版》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2014年版》稳妥实施。
二、《2014年版》是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的政策依据。凡在我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2014年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执行。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按《2014年版》规范执行,其价格自行制定;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均自行制定。
三、《2014年版》政府指导价均为二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三级医疗机构按二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增加10%执行,一级医疗机构按二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降低5%执行,其他医疗机构按二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降低10%执行。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实验室诊断类、辅助操作类”各级医疗机构均按《2014年版》使用说明收费标准执行。
四、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患者,凭有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住院诊查费和护理费减半收取,手术费降低20%收取(不含材料、血液、氧气、药品等费用)。
五、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查询和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制度,严禁以任何形式自立、分解医疗服务项目和擅自提高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需合并、组合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必须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管,健全价格监管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5年3月25日起实施,原单独审定的病房床位价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公民临床用血收费、医疗机构开展的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仍按渝府办法〔2013〕222号执行,其他文件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