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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异地医疗保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3 16:00:09 来源:

各位同学:

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医保发[2020]5号)文件精神,按照“四集中”要求,对在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筛查、诊断和救治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清算。异地就医确认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02]2号)有关规定执行。异地就医疑似患者医疗费用,门诊费用以特病门诊方式进行结算,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医疗机构同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拔付,实施综合保障。对于疑似患者或确认患者未参保的,在疫情流行期间实行“即参即享”(在其参保缴费次日开通医保待遇;若其在疑似或确诊时处于参保待遇等待期的,其即参即享的开通待遇时间为疑似或确之日),待参保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愈出院后的次日,应将其医保待遇恢复到正常待遇等待期,此前即参即享开通待遇的时间段不在待遇等待期中扣除。


重庆大学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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