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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保卡个人账户购买保险188号文件
发布时间:2015-11-16 00:00:00 来源:通知公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使用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商业保险公司,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互济性,减轻个人和家庭医疗费用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在现有使用的基础上,允许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缴纳退休人员本人的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为简化缴费程序,退休人员每月应缴纳的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由其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其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二)本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1.参保人员可用本人的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1. 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产品,经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公布。

3.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保险公司具有本条(二)项2目保险产品的,可书面向其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承办申请,经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4.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由市社会保险局制定)后,可按协议约定承办医保参保人员用其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工作。

5.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应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参保人员依法签订保险合同,并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6.涉及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结算、管理等,参照我市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允许其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参加我市基本医保的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或住院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参保人员愿意将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给其亲属或指定人(以下简称使用人)使用的,使用人应凭本人和提供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审验)、复印件1份(存查),从提供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其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应承担的费用。

(四)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

1.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并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2.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不得通过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本通知规定外的其他食品或生活用品等。经查实后,暂停其医疗保险服务资格3个月;再次发生的,取消其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医保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其使用范围和要求,严禁套取现金。对个人违规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发现一次暂停其通过社会保障卡在定点药店结算3个月。对违法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市里统一要求和业务规范进一步细化经办流程,认真指导督促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和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做好服务,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查处工作。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和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要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明确责任,完善内部有关管理信息系统,强化经办和宣传等,确保本通知顺利施行。

四、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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